小事故對方拖著不處理并不會影響年檢,也就是說如果不是重大交通事故,對方拖著不結案對車主年審影響不大,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正常年審的。在事故認定書已經送達生效,當事人雙方由于存在多種原因而未達成賠償協(xié)議的,非行政管理范疇,不會影響車輛年檢。
交通事故拖著對雙方都不利,時間拖得越久取證就越困難,到時候維護自己權利的時候能獲取的證據(jù)也就越少。依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,人身傷害賠償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中短期訴訟時效的規(guī)定,即訴訟時效期間應為一年,過了一年的有效期將可能無法申訴。
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,或受傷較輕無需住院治療的,以當事人收到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》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;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,甚至需要后續(xù)治療的,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。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;構成殘疾的,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。
如果非責任方一直拖著不愿處理也不愿訴訟,那么相關費用可以停止墊付,這并非逃避責任,而是為了促使對方起訴解決,法院的判決相對公正有力。若對方1年內不起訴的話,一年后將無法起訴,也就意味著對方將拿不到更多的賠償。到時只需要拿發(fā)票到保險公司申請結案,該理賠的費用保險公司都會報銷。
交通事故結案流程:
1)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由公安機關作出車輛、物品損失評估;
2)造成人員傷殘的,由公安機關制定車主或主要責任人預付傷者醫(yī)療費用并出具傷勢鑒定證明和醫(yī)療費用初步評估說明書;
3)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,輕微事故5日內,一般事故15日內作出責任認定,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在15日后向上一級機關申請重新認定;
4)肇事雙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機關事故調解辦參加調解;
5)僅造成財產損失的,從確定之日起開始調解,期限30天(需帶齊各種票據(jù)、證件、評估證明材料等);
6)導致傷殘的,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調解,期限30天(需帶起各類票據(jù)、身份證明、各類證明材料等);
7)導致死亡的,從確定辦理喪葬事宜之日起開始調解,期限30天(需帶齊死亡證明、各類票據(jù)等);
8)經調解達成協(xié)議,雙方簽字后結案,并出具調解書、執(zhí)行期限等字據(jù);
9)調解期滿,經二次調解未能達成協(xié)議或調解書生效后拒不執(zhí)行的,公安機關終結調解,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。